为做好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工作,维护好实验室、校园及周边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
第二条 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的宣传、教育。
第三条 对“三废”的处理
(一)废气
实验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
(二)废液
学校实验室废液是指主要来自化学性实验室、生化性实验室及物理性实验室,或校内实习场所等,所产出的各类废弃溶液。一般的实验室废液可分为:① 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② 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
实验过程中,不能随意将有毒、有害废液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按标签指示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爆炸。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特别是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
(三)废固
有毒、有害废固(废渣)不能随意掩埋、丢弃,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中。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四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五条 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
(一)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二)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必须统一存放、处理。
(三)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第六条 过期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必须以原试剂瓶盛放,定期报实验管理中心回收,不得随便掩埋或并入收集桶内处理。
第七条 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须按规定设置收集桶,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定点存放,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废液、废固收集桶的存放地点必须张贴危险警告牌、告示。
第九条实验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全校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对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和管理情况。
第十条 学校定期通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到各学院收集有毒、有害废弃物。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需按规定填写好由该单位提供的“废弃物记录、转移联单”
第十一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随意倾倒废液、抛弃废固的单位和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实国函〔2007〕26号)同时废止。